实用的买卖合同模板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买卖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车库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乙方自愿购买坐落在吉林省柳河县金达莱小区B17栋楼南侧4号车库。双方议定上述车库为每平方米陆仟元(6000元)人民币出售。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余款将定于20xx年4月1日前支付,在20xx年4月1日前甲方不得更改此车库出售价格。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违约金。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甲方将自己的车辆卖给乙方,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车辆(车牌号冀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
二、车辆出售价格人民币: 元,协议成立时一次性付清。
三、车辆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交车后车辆的全部债务及肇事赔偿等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对出售的车辆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车的行车证、车辆购置税凭证、道路运输证等凭证真实、有效。协议成立时,甲方将车辆、车钥匙及证件等同时交给乙方。
五、协议时甲方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便乙方将来办理过户,过户时甲方无条件协助,过户费用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如果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被扣给乙方造成停运损失,除赔偿停运损失外承担违约金 元。
2、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协议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买卖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卖人:_ _ _ _ _ _ _ (甲方)
买受人:_ _ _ _ _ _ _ (乙方)
兹就机器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有关机器的买卖事宜,甲方卖出,乙方买进。
第二条 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甲方。
(1) 本日(订约日)先交付定金_______元整。
(2) 甲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机器安装于乙方所在地的工厂。乙方未支付的购买机器余款,待交货时一次性付给甲方。
第三条 乙方依据第二条第(2)项规定向甲方支付余款的同时,甲方应将机器的所有权移 转给乙方。
第四条 在甲方尚未将机器交付给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毁损或遗失,应由甲方负责,乙方免除支付价金义务。
第五条 甲方保证机器所具有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在按第三条规定将机器交付前先行试 机,以证明其性能。
第六条 有关机器的品质、性能,由甲方向乙方作出保证,并以三年为限,在此期间,若非 乙方过失而发生的自然性故障,甲方负有赔偿损失及免费修理的义务。
第七条 若发生第六条的情形,虽经甲方修复,而机器仍然无法正常使用,或其性能降低长 达一个月时,乙方可依据下列方式选择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换取同种类机器。其条件为乙方须按该机器使用的时间长短支付相应货款,每一年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第二条总金额五分之一的款额。
(2)退还机器。但甲方必须扣除乙方使用机器按本条第(1)项应付的款额,购买该机器的其余货款退还给乙方。有关使用机器的时间,无论乙方是否实际使用,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自甲方交付机器之日起至乙方提出退还机器要求之日止计算。
第八条 乙方若未能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日期前支付余额以交换机器,则甲方无须催告, 木合同视为作废,甲方可将该机器搬冋。
有关前述甲方的机器搬运费、安装费以及搬回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负担?甲方除上 述权利外,尚可将定金没收,作为损害赔偿。
第九条 甲方若未能在本合间第二条规定的所列日期前交付机器,乙方可向甲方催告,并于 催告之日起10日内交付机器。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仍然无法交付,则本合同视为作废。甲方返 还本合冋
第二条规定的定金并给付乙方与定金等额的损失赔偿。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_ _ _ _ _ _ (签章) 买受人:_ _ _ _ _ _ (签章)
签约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冰箱并提供给乙方用于陈列甲方产品事宜,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履行。
一、 提供数量: 型号 台;
二、 为保证双方严格执行本协议,乙方应缴纳冰箱押金:人民币 元/台;
三、 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冰箱后一个月内,依双方约定将冰箱投放至终端客户。自乙方将冰箱全部投放完毕之日起,甲方每月给予乙方“当月出货金额*2%”的金额做为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每月返还乙方冰箱保证金上限为“140元/月/台*检核合格台数”;该保证金发放累计总额达到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总额即(元/台)后不再发放。该保证金发放时间为每月发放一次,保证金每月应返金额由甲方核算出明细后,于次月依此明细将应返金额直接返还入乙方帐户;
四、 乙方投放至终端客户的冰箱内必须完全陈列甲方饮料产品。乙方投放完毕当月,需向甲方提供投放终端客户明细,每月必须接受甲方人员实地拍照检核并保证乙方或终端客户达到陈列要求,如有发现未按双方约定进行陈列,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扣除100元/台/次做为违约金,并在3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冰箱、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以现金形式返还已支付之履约保证金;
五、 若双方解除经销协议,则自解约之当月起停止按月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余款及押金将在甲方与新客户签订此协议后无息退还,同时乙方负责退回甲方全部冰箱;
六、 如投放终端客户有变更,乙方需在与新的终端客户签署《终端冰箱投放、陈列协议》的一周内,向甲方提供协议复件及变更终端客户信息;
七、 双方合作期间,冰箱保修期为3年,在保修期间冰箱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乙方直接与冰箱厂家洽谈维修,若是非质量问题损坏,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支付。冰箱使用3年后依冰箱使用情况方乙方可向甲方申请做报废处理,甲方同意冰箱报废后,乙方需将冰箱返还给甲方,甲方将冰箱的押金(300元/台)无息退还给乙方;
八、 冰箱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及其终端客户)不得将冰箱转卖、转租、故意损坏、挪作他用、陈列非甲方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冰箱及陈列架、没收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以现金形式返还甲方已发放之全部履约保证金;
九、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 甲、乙双方产品经销协议存续期间本协议持续有效,乙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冰箱及陈列架,并不返还押金且要求乙方以现金形式返还甲方已发放之全部保证金,且冰箱退回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5
[案情]
原告:顾连群。
被告:杜涛。
1993中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契约》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契约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契约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该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房屋总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契约,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3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逐诉至法院。
原告顾连群诉称:其为了将平房二间出卖给被告,双方于1993年8月先后订立了二份房屋买卖契约,其中12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30万元,23日订立的契约,将房价定为58万元。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契约。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讨。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3万元。
被告杜涛辩称:其为了向原告购房,确与原告订立二份房屋买卖契约。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申报的,该契约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要求驳回。
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民事行呜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
以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现房价为30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契约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契约当属无效。然房价为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确实是在按此协议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发诉讼。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l款第(4)项、第(7)项、第84条、第l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杜涛给付原告房屋买卖欠款13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仍是一审时所持的理由,并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改判,驳回顾连群的诉讼请求。原告则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顾连群与杜涛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格向闵行区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予批评教育。一审法院责令双方当事人按人民币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是正确的。一审法院根据房屋买卖价格人民币58万元的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杜涛已付给顾连群房款人民币45万元,尚欠人民币13万元的事实,依法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房屋买卖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一审沈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杜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l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杜涛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10元由杜涛负担。
[评析]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
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契约效力问题。众所周知,房屋的买卖,当事人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之所以签订该契约,也正是为了去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国家向当事人征收各种税费是按房价的一定比率收取的。当事人缴纳费用的多少直接与他们申报的交易价格相关。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元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该契约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但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契约当属无效。如何看待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契约。该契约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契约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契约不是正式契约,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契约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契约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契约尚未生效。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契约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只要正确把握上述二份房屋买卖契约的性质,法院处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杜涛给付顾连群欠款人民币13万元是正确的,对双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以诉讼费各半负担予以体现,也是妥当的。故二审法院驳回杜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是正确的。